剑指洗钱类犯罪!“两高”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司法解释出炉,明确入罪与从宽标准
中国网8月25日讯(记者 张艳玲)8月25日,两高最高人民法院、洗钱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关于办理掩饰、类犯炉明一字一句网隐瞒犯罪所得、罪掩罪所罪从准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饰隐释出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该《解释》自2025年8月26日起施行。瞒犯这一举措旨在进一步统一法律适用,得司严厉打击各类洗钱类犯罪活动,法解回应经济社会发展和犯罪形势变化带来的确入新挑战。
记者注意到,宽标掩饰、两高隐瞒犯罪所得、洗钱犯罪所得收益罪,类犯炉明在实践中是罪掩罪所罪从准案件数量最多的洗钱类犯罪,与电信网络诈骗、饰隐释出网络赌博等犯罪密切相关,是这些上游犯罪的重要下游环节。数据显示,2020年至2024年期间,检察机关起诉该类犯罪案件达23.02万件,一字一句网人民法院审结一审案件22.09万件,对震慑和遏制上游犯罪、推进反洗钱工作发挥了重要作用。
回应犯罪形势新变化,破解司法适用难题
最高人民法院刑四庭庭长罗国良在最高人民法院25日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指出,2015年发布的《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曾在司法实践中发挥关键指导作用。但随着时代变迁,犯罪形势发生了显著变化。当前,此类犯罪手段日益翻新,愈发隐蔽,呈现出团伙化、链条化、产业化趋势;上游犯罪类型结构也发生重大转变,从以盗窃罪为主转为以诈骗罪,特别是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为主;同时,在惩治涉银行卡帮助行为犯罪时,如何准确区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成为司法实践中的一大难题。为解决这些新情况、新问题,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经深入调研,联合制定本《解释》。
罗国良表示,《解释》吸收2021年司法解释修改成果,采用综合性入罪标准,既履行反洗钱国际义务,又契合我国刑事立法精神,助力构建中国特色洗钱类犯罪规制体系。在政策上,《解释》通过严密法网、完善量刑标准强化打击力度,同时明确从宽情形,鼓励行为人配合追查上游犯罪、积极追赃挽损,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统一。标准设定方面,其充分考量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结合上游犯罪类型多样、量刑标准差异大的实际,动态调整定罪量刑标准,确保罪责刑相适应。
五大核心内容划定司法边界,精准打击犯罪
《解释》共12条,从五大维度筑牢犯罪打击防线。《解释》严密刑事法网,覆盖隐形变异行为;严格认定“明知”,防止扩大打击范围;明确入罪标准,综合考量社会危害性;优化加重处罚标准,区分上游犯罪类型;增加从宽处罚情形,鼓励配合追赃。
针对犯罪手段不断翻新甚至隐形变异的情况,《解释》明确刑法第312条规定的犯罪方法,涵盖“任何足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行为手段”,包括居间介绍买卖、收受、持有、使用、加工、提供资金账户、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通过转账或者其他支付结算方式转移资金,跨境转移资产等,确保司法机关能够依法惩治各类掩饰、隐瞒犯罪所得行为。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构成,以“明知是犯罪所得”为前提。《解释》针对实践中对这一主观要件把握不准、存在认定标准不统一甚至拔高认定的问题,进行了规则完善。明确“明知”包括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应当依据行为人接触、接收的信息,经手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情况,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种类、数额、转移和转换方式,交易行为及资金账户的异常情况,结合行为人的职业经历、与上游犯罪人的关系及其供述和辩解等,进行综合审查判断。司法机关在审查涉银行卡帮助行为是否构成该罪时,必须严格遵循证据裁判原则,防止不当扩大刑事打击范围。
《解释》继续采用综合性认定标准,充分考虑上游犯罪的性质和社会危害程度,以及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情节、后果和对司法秩序的妨害程度等因素,依法定罪处罚。这意味着,即便行为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数额未达原解释规定的“三千元至一万元”标准,但如果存在上游犯罪性质恶劣、犯罪所得财物性质特殊、掩饰隐瞒行为危害性突出等情节,依法应当认定为犯罪的,坚决予以定罪处罚;反之,对于数额较大但与上游犯罪关联松散、情节轻微、实际危害较小的行为,也可不起诉或免予刑事处罚,避免“唯数额论”和机械司法。
《解释》对“情节严重”的认定标准,即加重处罚标准进行了优化。根据上游犯罪类型,区分非法采矿罪等定罪量刑标准相对较高的犯罪和其他犯罪,分别设置了五百万元和五十万元的数额标准。对于上游犯罪为非法采矿罪等数额标准较高的犯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数额达五百万元以上,且具有多次实施掩饰、隐瞒行为,明知系特定款物仍实施掩饰、隐瞒行为,拒不配合财物追缴致使赃款赃物无法追缴,造成损失二百五十万元以上等情形之一的,可认定为“情节严重”;对于其他犯罪,数额达五十万元以上,且具有上述对应情形之一,或造成损失二十五万元以上的,认定为“情节严重”。同时强调,认定“情节严重”应注意与上游犯罪保持量刑均衡,解决了司法实践中部分上下游犯罪量刑不协调甚至倒挂的问题。
《解释》在第四条从轻处罚条款中,新增“积极配合司法机关追查上游犯罪起较大作用的”情形。这一规定主要针对行为人积极配合追查上游犯罪,但尚不构成立功的情况,鼓励其积极参与追赃挽损,争取从轻处罚,最大程度挽回人民群众财产损失。
《解释》8月26日起施行,严惩职业惯犯及拒不配合涉案财物追缴者
此外,《解释》还对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的定义,多次实施掩饰、隐瞒行为的数额计算,事前通谋及对犯罪所得实施其他犯罪的定罪处罚,单位犯罪的处理等方面,作出了明确规定。同时,明确《解释》自2025年8月26日起施行,2015年发布的相关解释及2021年的修改决定同时废止,此前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
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副主任吴峤滨表示,《解释》注重全面准确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对职业惯犯以及拒不配合涉案财物追缴、造成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无法挽回等严重后果的犯罪分子,依法予以严惩;对具有从犯、自首、立功、坦白等法定或酌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的,依法予以从宽处理。
此次“两高”发布《解释》,进一步织密了刑事法网,推动我国洗钱类犯罪规制体系更加完善,有助于提升司法机关打击相关犯罪的精准度和有效性,更好地维护社会秩序和人民群众财产安全。
编审:蔡晓娟
【责任编辑:张艳玲】本文地址:http://fujian.266588.com/news/11d76999219.html
版权声明
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本站立场。
本文系作者授权发表,未经许可,不得转载。